时间:2004-03-22 15:43: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规范管理、方便操作,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程》中列明的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加强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各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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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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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 币现钞 入境 |
单次入境 |
《携带外币现钞出 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3] 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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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 的,无需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5000 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
1.“外币”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 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现钞”指纸币及铸币; 3.“出、入境人员”指出境、入境的居民 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4.“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 超过一次; 5.“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出境或入 境超过一次; 6.海关申报单正本,作为现钞来源证明长 期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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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多 次入境 或短期 内多次 入境 |
当天或短期内首 次入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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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前述“单次入境”审核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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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或短期内第 二次及以上入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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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币现钞入境不论金额大小都需 向海关书面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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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 币现钞 出境 |
单次出 境(没 有最近 一次入 境申报 外币现 钞数额 记录的) |
携带总金额在等 值5000美元(含 5000美元)以下 的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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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 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
1.《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 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 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 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2.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 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 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携带证》一式三联。《携带证》是由 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 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 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4.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 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 现钞出境统计表》, 报送所在地外汇局;5.各外汇分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 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 10个工作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 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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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总金额在等 值5000美元以上 ,10000美元(含 10000美元)以下 的 |
同上 |
1、护照或往来港澳通 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2、有效签证或签注 3、存款证明(利息清 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 购汇凭证 4、如从直系亲属外汇 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的 ,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 明(结婚证、户口本或 公证书) |
1.出境人员应持前述应审核材料向存 款银行或购汇银行申领《携带证》; 2.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 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 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 证》放行; 3.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 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 额,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 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等 值5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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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总金额超过 等值10000美元 的 |
《携带外币现钞出 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3] 102号 |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 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存款证明(利息清 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 购汇凭证 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 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 境的证明材料 |
1.每位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2.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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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不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
同上 |
海关申报记录 |
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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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
同上 |
海关申报记录(申领《携带证》所需材料) |
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额大小,遵循“单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则,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等值5000-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等值10000美元以上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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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
同上 |
海关出入境记录 |
1.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2.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
1.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人员,首次出境时可携带外币现钞数额按照前述“单次出境”中原则管理; 2.对于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人员,无论此次出境是属于当天内的第几次出境,均应按照“短期多次往返”第二次及以上出境对待,即海关放行其携带出境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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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不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
同上 |
海关申报记录 |
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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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
同上 |
海关申报记录 |
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额大小,遵循“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则,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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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的补办 |
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 |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
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
原签发银行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
1.外汇局和银行应注意审查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不得为其补办《携带证》; 2.《补办证明》、补办的《携带证》上应注明原××××号《携带证》同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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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 |
同上 |
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
外汇局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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