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

时间:2004-03-22 15:43: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规范管理、方便操作,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程》中列明的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加强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各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携带外

币现钞

入境

单次入境

《携带外币现钞

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3]

102号

 

携带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

的,无需向海关申报;超过等值5000

美元的,应向海关书面申报。

1.“外币”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

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现钞”指纸币及铸币;

3.“出、入境人员”指出境、入境的居民

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4.“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

超过一次;

5.“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出境或入

境超过一次;

6.海关申报单正本,作为现钞来源证明长

期有效。

当天多

次入境

或短期

内多次

入境

当天或短期内首

次入境

同上

 

按照前述“单次入境”审核原则办理。

 

当天或短期内第

二次及以上入境

同上

 

携带外币现钞入境不论金额大小都需

向海关书面申报。

携带外

币现钞

出境

单次出

境(没

有最近

一次入

境申报

外币现

钞数额

记录的)

携带总金额在等

值5000美元(含

5000美元)以下

同上

 

无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

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1.《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

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

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

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2.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

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

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携带证》一式三联。《携带证》是由

银行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

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

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

《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4.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上

月签发《携带证》的情况,以《携带外币

现钞出境统计表》, 报送所在地外汇局;5.各外汇分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

行签发《携带证》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

10个工作日内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

表》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携带总金额在等

值5000美元以上

,10000美元(含

10000美元)以下

同上

1、护照或往来港澳通

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2、有效签证或签注

3、存款证明(利息清

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

购汇凭证

4、如从直系亲属外汇

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

,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

明(结婚证、户口本或

公证书)

1.出境人员应持前述应审核材料向存

款银行或购汇银行申领《携带证》;

2.银行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

后,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上述

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

证》放行;

3.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证》时,

不得超过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

额,银行核发的《携带证》每张金额不

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但可以低于等

值5000美元。

携带总金额超过

等值10000美元

《携带外币现钞

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3]

102号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

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存款证明(利息清

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

购汇凭证

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

10000美元外币现钞

境的证明材料

1.每位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2.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材料的复印件5年备查。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单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不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同上

海关申报记录

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同上

海关申报记录(申领《携带证》所需材料)

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额大小,遵循“单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则,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等值5000-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等值10000美元以上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此《携带证》放行。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同上

海关出入境记录

1.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2.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1.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人员,首次出境时可携带外币现钞数额按照前述“单次出境”中原则管理;

2.对于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的人员,无论此次出境是属于当天内的第几次出境,均应按照“短期多次往返”第二次及以上出境对待,即海关放行其携带出境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不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同上

海关申报记录

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携带外币现钞总金额超过其入境申报数额的

同上

海关申报记录

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额大小,遵循“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则,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员,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遗失《携带证》的补办和逾期《携带证》的补办

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原签发银行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

1.外汇局和银行应注意审查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不得为其补办《携带证》;

2.《补办证明》、补办的《携带证》上应注明原××××号《携带证》同时作废。

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发的

同上

原申请办理《携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外汇局审核出入境人员提供的材料和原留存的材料无误后,为其补办《携带证》,并在补办的《携带证》上加注“补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