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问答

个人购汇信息申报业务

时间:2017-06-28 11:50:08

业务问答仅供参考,不作法律依据,一切以外汇局有关法规为准。

问:个人在什么情况下须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

答:2017年起,境内个人通过柜台渠道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购汇业务时,均须及时、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境内个人办理以下购汇业务时无须填写《申请书》: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不纳入个人系统的购汇业务;个人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个人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贸易购汇。

 

问:个人应当如何填写《申请书》?

答:个人填写《申请书》时,应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全部内容,知晓本人相关权利及义务,按照填表说明及时、准确、完整填写有关购汇信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填写内容包括个人购汇基本信息、购汇用途等内容。《申请书》应由购汇人(代理人)本人填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填写。

个人通过柜台购汇的,须填写纸质版《申请书》,本人签字并签署日期。若为代办的,“本人或代理人签字”栏应填写代理人姓名。

个人通过电子银行购汇的,须填写电子版《申请书》才能办理购汇,电子版《申请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个人柜台一次购买多个币种的,可仅填写一份《申请书》。


问:境外个人购汇是否需要填写《申请书》?

答:境外个人(包括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无须填写《申请书》。 

 

问:个人可以留存《申请书》吗?

答:金融机构应审核并保留个人填写的《申请书》原件及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5年备查。对个人提出需自留《申请书》的,金融机构可以复印《申请书》并将复印件交给客户本人。

 

问:《申请书》购汇用途如何填写?

答:个人根据实际用途勾选购汇用途项目,购汇用途只能选择一项,个人一次购汇存在多种用途的,应按金额从大原则勾选。个人勾选的购汇用途对应的细项均须完整填写。

个人购汇用途不在《申请书》明确列明的八项购汇用途之内的,勾选“其他”项,并详细说明交易对方名称、具体购汇项目、交易所属金额/币种等。如个人购汇用于申请境外学校的,应勾选“其他”项,填写缴纳申请境外学校的申请费及金额。

个人购汇后可暂不用汇。如购汇后用于外汇理财且无法预计最终实际用途的,可勾选“其他”项,填写外汇理财名称及金额等;如购汇后存入账户用作储蓄存款且无法预计最终实际用途的,可勾选“其他”项,填写存款金融机构的名称及金额;如购汇后用于外汇理财或存入账户但可预计最终实际用途的,个人可按预计的最终实际用途填写。

 

问:填写的购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个人用汇时实际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中的购汇用途不一致的,个人应主动重新填写并向用汇业务办理银行提交新的《申请书》,以确保《申请书》填写的购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例如某个人在A银行购汇后存入账户暂不用汇,且无法预计最终实际用途的,该个人在A银行填写的《申请书》中可勾选“其他”项,填写存款金融机构的名称及金额;后续该个人在B银行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用于留学时,应主动填写并向B银行提交新的《申请书》,以确保《申请书》填写的购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

 

问:个人购汇时无法确定购汇最终用途,暂存入账户或购买外汇理财应如何填写?

答:如个人购汇后,选择存入账户或购买外汇理财但可预计最终用途的,应按照预计的最终用途和预计用汇时间填写;如个人购汇时无法确定最终用途暂存入账户或购买外汇理财的,购汇用途选择“其他”并在“详细说明购汇事项”中说明存款金融机构名称或外汇理财产品和金额等事项,预计用汇时间可填写存入账户或购汇外汇理财产品的时间。其中,暂存入账户的,录入个人系统的“购汇资金属性”为“470资本项下其他”。购买外汇理财的,如果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QDII产品或者是投资于B股的产品,录入个人系统的“购汇资金属性”为“431对境外证券投资”;如果不属于上述产品,仅为银行发行的境内外汇理财产品,录入个人系统的“购汇资金属性”为“470资本项下其他”。

问:对电子银行渠道的购汇业务,银行如何把控《申请书》填写质量?

答:为提高个人客户购汇信息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减少随意填写有关申报信息的可能,银行应采取包括事前逻辑校验或事后抽查核实等方式对电子银行渠道填写的《申请书》填写质量进行合理控制,具体实现方式由各行自行决定。

问:若境内个人按实际需求填写《申请书》并办理购汇,但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用汇(如申报为旅游但被拒签),个人应怎么操作?

答:个人按实际用途填写购汇用途是需要被支持和鼓励的。若个人因客观、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再用汇的,可结汇,也可用作储蓄存款或购买外币理财并重新填写《申请书》。若个人预计仍将出境并按申报的用途用汇,只是用汇时间有所变化,无需重新填写《申请书》。

问:银行为客户办理用汇业务时是否还需对客户原办理购汇业务时的《申请书》填报信息与用汇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答:个人应主动、如实申报购汇信息,对用汇(包括付汇、境内划转、结汇、提钞)时实际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用途不一致的应主动要求重新填写。对同一时间在同一柜台一并办理购付汇业务的,银行应对《申请书》填报信息与用汇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对客户分别办理购汇和用汇业务的,银行仅负有合理性提醒的责任。

问:银行如何对客户填写的《申请书》进行合理性审核?

答:银行应依照展业原则要求,从逻辑合理、形式完备等角度对《申请书》申报信息履行合理审查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必填要素是否填全、“其他”事项说明中是否已对交易对方名称和具体购汇项目等进行详细说明、《申请书》填写内容与客户实际办理业务是否一致、填写用途与客户一并办理的用汇业务是否存在明显矛盾、客户身份与申报购汇用途是否存在明显冲突等。

问:客户在办理用汇业务时要求修改《申请书》中购汇用途的情况,银行除保留修改后的纸质申请书外是否还需要对个人系统中报送的原购汇业务的“购汇资金属性”进行修改?

答:对客户在办理用汇业务时修改原《申请书》购汇用途的,不强制要求个人系统中报送的原购汇业务的“购汇资金属性”一并进行修改。

问:划转直系亲属的购汇业务应如何填写《申请书》用途?

答:对购汇后境内划转至直系亲属的,购汇用途应根据收款人的实际用途填写,不能仅简单填写为亲属划转。

问:办理电子渠道汇款业务时客户如需重新填写《申请书》,如何操作?

答:为便利客户及时重新填写《申请书》,开办电子渠道汇款业务的银行,可在电子渠道汇款界面中设置“付汇与购汇申报是否一致”的勾选功能以及《申请书》重新填写功能。对客户确认付汇与购汇申报不一致的,可通过系统重新填写《申请书》。

问:个人贸易项下是否需要填写《申请书》?

答:对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业务类型为“个人贸易购汇”的,无需填写《申请书》;对办理业务类型为“占用额度的购汇”且购汇资金属性为“货物贸易”的,应填写《申请书》。

问:个人一次购买多个币种外汇以及一日内多次购汇的,是需要分币种填写多份《申请书》还是填写一份即可?

答:个人一次同时购买多个币种外汇且购汇用途一致的,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请书》;若一次同时购买多个币种外汇且购汇用途不一致的或一日内多次购汇的,均应分别填写《申请书》。  

问:客户最终用汇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中的购汇用途一致,但是用途细项有所变化,如境外留学的学校名称不一致、留学国家不一致、境外就医的医院名称不一致等,是否需要重新填写?

答:对购汇用途不变仅用途细项发生变化的,不强制要求个人重新填写《申请书》。

问:对较为特殊的购汇用途应如何填写《申请书》?

答:对较为特殊的购汇用途,无法明确归类到《申请书》列明的八项购汇用途之内的,购汇用途均可勾选“其他”,并在“详细说明购汇事项”中就具体购汇用途包括具体购汇项目、交易所需金额/币种等进行说明。